OEM與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有關聯嗎?
(1)OEM的含義
OEM是英文Original Equipment Manufacturer的縮寫,原意為原始設備制造商,在中國被翻譯為“貼牌制造商”或“貼牌生產”,OEM的含義是:貼牌制造商僅僅按委托方的要求制造產品,并按要求在產品上使用委托方擁有的商標,貼牌的產品交由委托方銷售或經營。
(2)OEM的法律性質
從法律上看,OEM實際上是一種加工承攬法律關系,雖然涉及委托方的商標使用,但貼牌制造商和委托方之間并不存在商標使用許可關系。不能看到是貼牌,就想當然地認為貼牌制造商獲得了商標使用許可授權。在OEM關系中,貼牌制造商僅僅是受人之托,為他人生產商品的承攬人,不是商標使用被許可人。
(3)OEM可能帶來的商標侵權行為
①擅自銷售OEM產品
OEM廠商未經國外委托人同意擅自在市場上銷售OEM產品,即在合同約定的數量、范圍之外,擅自生產并銷售帶有委托人的注冊商標的產品。則侵犯了委托人的中國注冊商標專用權。
②非法使用他人注冊商標
國外委托人非法使用他人的中國注冊商標,委托國內OEM廠商生產加工定牌產品。國外委托人和OEM廠商都侵犯了國內商標注冊人的商標專用權。
③合法擁有外國商標專用權
國外委托人僅擁有在其本國合法享有的注冊商標專用權,而相同的或近似的商標有他人在中國注冊并享有商標專用權,國內OEM廠商為國外委托人定牌加工產品出口國外。在這種情況下,OEM廠商是否同樣侵犯了國內注冊商標人的商標專用權呢?
目前,對這個問題,法學界和執法部門存在不同觀點,但主流觀點是認為侵權。說不侵犯國內商標注冊人商標專用權,其主要理由是全部出口的定牌加工產品并沒有流入國內市場,不會造成消費者與國內注冊商標權利人的產品相混淆。這種觀點聽起來有道理,因為保護商標權是為了防止不同商品的混淆或不當聯想貼牌產品不在國內銷售,自然不會產生混淆和不當聯想的問題。但是,如果這樣的觀點成立,即使委托人沒有國外商標權,也不應該認為OEM廠家侵犯國內商標權,因為無論委托人是否合法委托貼牌生產,貼牌產品都不在國內銷售,從而都不會產生混淆和不當聯想的問題。商標權是有地域性的,外國商標權原則上不受我國《商標法》保護。同時,商標權防止混淆或不當聯想,是指防止出現這種可能性或危險性,并不是指已經產生了這種混淆和不當聯想。事實也表明,完全防止出口的OEM產品流入國內市場實際上是做不到的。2009年上海法院在一個案件中判決國內OEM廠家不侵權,但該案涉及特定的案情,不具有普遍適用性。
摘自《中小企業知識產權經營手冊》(第二版)-----劉曉海 單曉光主編